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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重要收储事项未及时信披,江苏阳光及公司董秘赵静遭江苏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14 20:54:56 分类:资讯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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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10月14日公告,当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江苏证监局调查完毕,江苏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规定,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21年2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根据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应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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