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经济适用房上市和回购流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5 21:47:06 分类:信息 浏览:
上市条件(应当同时满足):
(一)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三)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提交的材料
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由主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书上载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的书面证明(签字确认后的《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缴纳价款和相关契税
(一)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
若购房人住房和经济条件未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一购房价)×60%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二)缴纳的价款纳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三)购房人需依法缴纳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税率按照申报纳税时国家房屋契税相关政策执行。
上市流程
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遵循如下操作流程:
(一)申请人及共同所有权人填写《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流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将《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交由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南昌市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操作流程》资格审核参考。
(四)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和经济条件审核结果并按本流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开具《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告知单》。
回购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二)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回购。
(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回购提交的材料
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家庭,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备案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上载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回购的书面证明(签字确认后的《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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